士凱(化名)於105.05.29向保險公司投保失能險主約附加醫療、意外、癌症險附約。而在投保前兩個月內,士凱曾因血壓偏高以及胸痛原因到住家附近診所就診,雖有此就診紀錄,但除量測之血壓確實有偏高之情形外,經醫師檢查心肺後,並無明顯異狀,因此,醫師針對上開症狀,無法說明確切病因,也未有積極開立任何藥方進行治療之舉;是以,士凱覺得既然沒有積極的用藥與治療,應該也毋庸加以告知,於是對於要保書「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的詢問答覆「否」,因而很快地就通過核保而拿到保單了。
過了三個月,士凱被診斷出罹患食道癌,嗣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根據所調閱到的士凱就醫紀錄,發現士凱違反誠實告知之義務,遂依據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士凱解除該份保險契約;士凱收到通知後,非常不以為然,認為自己雖然有告知不實之情況存在,但高血壓、胸痛等症狀與食道癌之發生並無必然之因果關係,保險公司應無權利予以解除契約。
針對上述的爭議,究竟是保險公司解約有理,亦或士凱的主張才是正確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