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管治療應該是在牙齒門診中很常見的處置方式,通常是牙齒因為蛀牙、外傷或牙周病導致內部牙髓感染,因此需要進行牙髓組織的清創(俗稱抽神經)。若是外傷所致,則醫療期間所支出的醫療費用應可透過意外醫療獲得理賠,由於意外所致之情形通常較為單純,故於本文中不多做討論。但若是因蛀牙或牙周病所導致的「疾病」,就得認真來討論一下根管治療本身是否為「手術」了!
曾經有保戶因左上顎臼齒齒髓炎,到牙醫診所進行根管治療,依據病歷記載,施作過程包括打局部麻醉藥劑,進行開髓,並將發炎的牙髓組織切除,後進行根管開擴及沖洗,根管充填完成,並放置柱心及印模製作牙套等。
之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治療療程並未符合臨床手術之範圍」為由,拒絕理賠。為此,保戶向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106年評字000009號),最後評議中心認定有門診手術事實,而做出保險公司應給付手術保險金之決定。
究竟是什麼因素讓評議中心將根管治療以手術視之呢?評議中心所採的理由主要有下列三點:
評議中心引用了衛福部前身行政院衛生署69年10月14日衛署醫字299302號函釋中關於手術的含義,函釋將手術之含義區分為狹義及廣義,各自如下: 狹義:指外科手術,即使用刀、剪做診斷及治療之醫療行為。 廣義:包括一切醫療上之診療行為,如內視鏡、注射等。 |
保險法第54條第2項後段規定,「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
結論:既然手術有廣義及狹義之分,且條款亦未載明手術定義,故應按保險法第54條之規定,做有利被保險人之解釋,而採「廣義」之解釋,因此,保險公司應就保戶此次牙齒之根管治療予以理賠。 |
雖然有上述之評議決議可以援引,但筆者認為,函釋中所稱的廣義手術含義,與理賠實務存在較大之落差,應難為保險公司所接受;因此,根管治療是否可以獲得保險理賠,關鍵還是在於施作過程有無符合「麻醉、切開、縫合」等傳統手術定義(即狹義之手術含義),若有,則保險公司理應予以賠付。當然,如果實際所施作之根管治療並無伴隨切開、縫合等過程,而仍然希望向保險公司爭取理賠的話,上開函釋所提及的廣義手術含義,或許就是汪洋中的一根浮木,保有獲得理賠的一線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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