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的基本概念
1. 信託並非有錢人的專利,只要名下有財產,都應該透過信託來保護我們的財產。
2. 信託就是將自己的財產以信託契約的方式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信託意旨來管理以及維護我們的信託財產;以自益信託而言,委託人即為受益人,也就是信託財產實質上的所有權人,而受託人僅為名義上的所有權人,該財產將會以受託人的名義來持有。
3. 信託為何能夠保護財產?因信託法第12條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係因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受託人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為強制執行。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亦不得對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因信託財產移轉為受託人所有後,該財產形式上已屬受託人財產而非委託人財產,是委託人之債權人當然不得對已登記為受託人名義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不動產信託的好處
1. 避免遭詐騙:
由於財產已經透過信託登記移轉至受託人名下,因此,委託人(原所有權人)名下已呈現無該信託財產之狀況,因此,方能降低成為詐騙對象的機會;即使有心要對信託財產進行詐騙,一來需考量信託契約是否賦予受託人買賣該不動產之處分權;二來若欲先行將信託契約塗銷再行移轉,則通常必需由委託人、受託人甚至監察人同意方可執行,這樣一來,彷彿在該不動產上多上了好幾道鎖。「柿子挑軟的吃」,相信詐騙集團寧可重選獵物,也不要在這難解的不動產信託上打轉。
2. 守成又保全:
由於信託財產具備不得強制執行之獨立性,因此,只要在不動產辦理信託登記前委託人並無既存債務,那麼,透過信託規劃即能確保將來無論是發生民事債務、天災人禍、租稅債務,對造之當事人均無法以債權人身份來強制執行該筆信託財產。
3. 養兒又防老:
「房產到手,兒孫變臉」的案例時有所聞,年邁父母於驚覺兒女不孝時,總是多所宥恕,伺忍無可忍之時,往往已超過民法416條之撤銷贈與時效。透過信託來贈與房屋,除了可以透過信託契約來保障父母年老時居住權,甚至可以在信託契約明訂兒女需盡的的扶養或探視義務,如有違背,則信託關係終止,房產回歸原所有權人所有,豁達與尊嚴,一次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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