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5日 星期三

【保險稅法】拿到保險給付,要繳交所得稅嗎?什麼情況會產生所得基本稅額呢?


對大部分的人而言,「保險」和「稅」這兩者之間,似乎好像沒有特別的連結,至多就是每年五月申報綜所稅時,可以將保費進行列舉扣除。但事實上,「保險」和「稅」之間當然不只有「保費列舉扣除」這一層連結而已,一旦有「保險給付」產生時,可能會衍生出所得稅、贈與稅或遺產稅,端視保單的性質、要、被保人的配置、保險給付了類型以及給付金額大小而定。這裡我們就先針對「所得稅」來進行探討。

領到保險金要繳交所得稅嗎?

除了投資型保險連結的投資標的因投資獲利而產生的利息或收益外(註一),其餘的保險給付會衍生出所得稅的問題嗎?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先從所得稅法來進行了解。

所得稅法第4條第7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從法條的規範不難得知,從保險公司領到的保險給付是不用繳交所得稅的。但要提醒的是,免納所得稅的範圍僅限「保險給付」,這部分後續會再有詳細的說明。


少了所得稅,卻多了「所得基本稅額」

雖然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但若一次領得之保險給付金額過高,仍全額予以免稅,就租稅公平的角度而言,似乎有些失衡,因此,「所得基本稅額」的誕生,就是為了抑制這失衡的現象,補齊繳稅的缺口。財政部的稅務入口網對於「所得基本稅額」(即最低稅負制)的功能做了如下的描述:

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



所得基本稅額如何計算?

所得基本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步驟一: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

綜合所得淨額

+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未達100萬者免計入,超過全額計入)

+特定保險給付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所稅時得減除之非現金捐贈

  =個人基本所得

 步驟二:計算個人基本稅額

 (個人基本所得額-670萬元免稅額)×20%=個人基本稅額

步驟三:個人基本稅額與綜合所額稅取其大

(個人基本稅額-個人綜合所得稅額)0,繳納基本稅額

(個人基本稅額-個人綜合所得稅額)0,免繳基本稅額


從公式中不難發現,須納入用以計算所得基本稅額的項目,都是綜所稅中免予計入或得減除之項目。也就是說,在所得基本稅額尚未上路的年代,這些收入都是不用繳稅的,如此也不難想像為何會有所得基本稅額的催生了。


哪些保險給付須繳交所得基本稅額呢?

並非所有保險給付均須課徵所得基本稅,而僅將「特定保險給付」納入課稅範圍。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所謂特定保險給付係指:

「本條例施行後(95.01.01以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目前已按物價指數調整為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透過以下案例來幫助大家做進一步的了解(假設所有案例中的保險均於95.01.01後生效)


案例一

A君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太太B君為受益人,投保OO人壽終身壽險,保額5000萬,1091A君因癌症不幸身故,太太B君於1092月即獲得OO人壽賠付5000萬元的身故保險金;請問,B君在110年申報所得稅時,應繳交多少的基本所得稅額呢?(假設B109年綜合所得淨額為0萬,沒有其他的基本所得額)

A: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B君,屬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且為死亡給付,故享有3330萬元之扣除額,故B君於110應繳納之基本所得稅額為:

(0+5,000萬-3,330萬-670)×20%=200


案例二

C君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太太D君為受益人,投保OO人壽傷害保險,保額5,000萬元。1091C君發生車禍不幸身故,太太D君於1092月即獲得OO人壽賠付5,000萬元的身故保險金;請問,D君在110年申報所得稅時,應繳交多少的基本所得稅額呢?(假設D109年綜合所得淨額為0萬,沒有其他的基本所得額)

A:傷害保險給付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故B君無需繳交基本所得稅額


案例三

E君以自己為要保人,太太F君為被保險人,E君自己為受益人,投保OO人壽終身壽險,保額5000萬元。1093F君因子宮頸癌末期致多重器官衰竭而不幸身故,E君於1094月即獲得OO人壽賠付5000萬元的身故保險金;請問,E君在110年申報所得稅時,應繳交多少的基本所得稅額呢?(假設C109年綜合所得淨額為0萬,沒有其他的基本所得額)

A:雖為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但因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故不在個人基本所得稅額之課稅範圍內,故E君無需繳交基本所得稅額


案例四

G君以自己為要保人,太太H君為被保險人,G君自己為身故受益人,投保OO人壽終身壽險,保額5000萬元。1093H君因中風導致全身癱瘓,判定為第一級失能,旋即獲得OO人壽賠付5000萬元的失能保險金;請問,110年申報所得稅時,需要繳交基本所得稅額嗎 (假設G君、H109年綜合所得淨額為0萬,沒有其他的基本所得額) ?若需要的話,金額又是多少?

A: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H君本人,故失能保險金屬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之保險給付,且並非死亡給付,故無3330萬元之扣除額,故H君於110應繳納之基本所得稅額為:

(0+5,000萬-670)×20%=866


案例五

I君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兒子J君為身故受益人,躉繳投保OO人壽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額6000萬元。1093I君死於冠狀動脈疾病,J君於1094月獲得OO人壽賠付6000萬元的身故保險金,事後於申報遺產稅時,該筆6000萬保險金遭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計入I君之遺產課稅,請問,110年申報所得稅時,J君需要繳交基本所得稅額嗎 (假設J109年綜合所得淨額為0萬,沒有其他的基本所得額) ?若需要的話,金額又是多少?

因該筆身故保險金已納入遺產總額課稅,依財政部之解釋,就不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相關解釋令如下:

102 4 1 日台財稅字第10200009960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既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而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 2 款規定問題。



案例六

K君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兒子L君為滿期金與身故金之受益人,投保OO人壽養老保險,保額1000萬元。1093月該保險滿期,保險公司依約給付L1000萬的滿期保險金。請問,110年申報所得稅時,L君需要繳交基本所得稅額嗎 (假設L109年綜合所得淨額為0萬,沒有其他的基本所得額)?若需要的話,金額又是多少?

A:滿期保險金之受益人為L君,屬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之保險給付,且並非死亡給付,故無3330萬元之扣除額,故L君於110應繳納之基本所得稅額為:(0+1,000萬-670)×20%=66萬。

另外,1000萬滿期保險金為要保人K君對L君無償之贈與,亦有遭課贈與稅之風險


由以上案例可知,在進行保險規劃時,不同的險種、不同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配置以及不同的保險事故,都可能牽動出不同的課稅結果;唯有在規劃當下對於相關稅法規定能有清楚的掌握,才可避免因半路殺出的稅負,壞了原本保險規劃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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