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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財】人壽保險不為人知的功能(三):免稅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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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的第三個功能:免稅資產 
保險給付免稅,相信這應該不是一個新的概念或知識,但是大多數的人還是搞不懂到底是如何免稅?免什麼稅?

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中有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是免納所得稅的」,所以,第一個要說明的,是有關保險的各項給付,舉凡解約金、保單紅利、理賠金、未到期保費退還、生存金、滿期金等保險給付,領受人都無須納入當年度的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這一點已經很明確的在所得稅法中列示出來了。

另外再根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第1項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是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因此,當今天有死亡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所理賠出來之死亡保險金是可以不用計入被保險人(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的。

這裡要注意的是,保險給付不用納入領受人的所得課徵綜所稅,但是,可以不用納入遺產課徵遺產稅的項目僅包括死亡保險金,也就是說,如果A君生前先因為意外事故造成全殘,領了一筆500萬的全殘保險金,根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不用計入A君當年度所得;但嗣後A君因為身體衰弱而不幸身故,A君的壽險保單理賠了1000萬元的身故保險金,這筆1000萬元之死亡保險金除了不用列入A君的遺產課徵遺產稅,同時領到這筆1000萬元的受益人,也無須將1000萬元列入其當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但是,A君生前因為全殘所領到的500萬元的全殘保險金,假設還剩下300萬元,那麼,這300萬元是必須納入A君的遺產來課稅的,這一點要多注意。

用上述簡單的法條和例子來為各位讀者釐清保險免稅的觀念,讓各位可以知其所以然,而不是只有籠統的概念。而免稅的好處就不用筆者再多談了,只要有繳過稅的人都可以瞭解不用繳稅是一件多麼快樂的事情!所以,接下來要談的,倒不是免稅有什麼優點,而是因為保險免稅這件事所延伸出來的優勢。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明確指出,利息所得和股利所得只要超過一定金額(目前是5000元)(註一),該筆所得,就要被額外收取2%的補充保險費,也就是說,以現行2年定存利率大約1.3%來計算,只要我們在銀行的存款超過384,615元(5,000元 / 1.3%),那就必須額外繳納最低1,000元的補充保險費。而保險給付因為免納所得稅,所以,當資金透過保單運作產生增值效益時,該增值的部分並不會被視為要保人的利息所得,因此無須繳納二代健保所規定的2%補充保險費。從上述文字可以發現,一樣都是存錢,把錢放在儲蓄險裡頭,就可以減少這一筆額外的費用。

2.  由於身故保險金無須列入遺產總額,免納遺產稅(註二),因此,身故保險金本身並非遺產;此項特性除了可以享有不用繳稅的好處外,更重要的是不用跟著其他遺產一起進入遺產稅的申報流程,這會有多大的影響呢?

在繼承事實(死亡)發生的那一刻,被繼承人(往生者)名下所有需要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的財產,就會立刻遭到凍結,不能處分也無法移轉,同時,按照遺產稅核課的流程,申報期間為6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3個月,當我們提出申報之後,如果遺產內容龐大且複雜,那麼國稅局核定稅額的時間可能長達1至2年,甚至更久;在這段長達3~4年的過程中,被繼承人的財產完全無法處分,試想,這會是多糟的一件事情,如果遺產當中股票佔了大多數,在股市不好時,只能眼睜睜的看著股市下跌而無法做任何的處置;更慘的是如果繼承人手邊的現金不多,只能主張以實物抵繳,到時現金優先抵稅,還不夠的話,接下來可以選擇的標的通常就是土地或股票,土地是以公告現值作為課稅基準,通常會產生折價風險;股票也好不到哪裡去,得視繼承發生日的收盤價和抵繳日的收盤價來做計算,通常也占不到什麼便宜。

此時,對於處理身後事的家屬而言,如果手上能有一筆活用的現金,那是再好不過了,因此,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規劃足額的人壽保險或儲蓄保險,屆時都是一筆活用且無須計入遺產總額參與遺產申報的現金,對於可能面臨上述窘境的家屬而言,都會像是天降甘霖般的迅速化解了當下可能面臨的危機或虧損。

3.  身故保險金不用計入遺產總額,除了上述的優勢之外,另外一個優勢就在於可以妥善處理好「分配」的問題。人生最遺憾的事就是人走了,卻還留下了一大筆錢。庇蔭子女當然很好,但卻總是讓後代因此而爭產反目;所以,有先見之明者,多半都會透過預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在生前就做好分配,免得死後家人紛擾不休。但是,遺囑的內容不論如何,都不能違反民法1223條中關於「特留分」之規定,也就是只要有繼承權之人,最少都可以繼承特定比例的遺產,這樣的權利,被繼承人不可以在生前以遺囑的方式來剝奪之,如果違反特留分規定的話,這樣的遺囑是沒有法律效益的。這個規定固然是要保護繼承人的繼承權,但是,有時也會讓被繼承人無法完全透過遺囑來落實心中真正想要分配的對象與金額,而受惠的反而是那些原本一毛錢都拿不到的不孝子女。

反觀,身故保險金不用納入遺產總額,因此,它是一筆獨立於遺產以外的現金,不僅無須課徵遺產稅,也不會有特留分的問題,在分配上,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心願來安排,且安排的方式只需在要保書上填妥受益人即可;同時,在臨終前,只要意識清醒,隨時都可以透過各家保險公司的契約變更申請書來變更受益人,比起遺囑動輒要兩名以上見證人,或者動輒要透過公證人進行公證簡單太多了;而且遺囑的訂立必須遵循民法的規定,稍有閃失,遺囑可能就形同廢紙,不但生前的遺願無法落實,還會帶給後代子孫更大的浩劫與禍端。所以,好的保險規劃,不但可以將我們耳熟能詳的生、老、病、死、殘等人身風險加以轉嫁,也可以將家族失和或爭產的風險予以排除或降低,這才是保險的真價值。

(註一)自2016年1月1日(105年)起,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金收入及執行業務收入的起扣點調高為20,000元。
(註二)重病投保、高齡投保、躉繳投保、短期投保、密集投保、鉅額投保、舉債投保、保費相當(或高於)保險金等八大樣態,將有遭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身故保險金擬制計入遺產進行課稅

※本文首次發表時間:201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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