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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法】人壽保險金課稅規定的錯誤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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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友人分享一篇中時電子報上關於保險金課稅規定的報導,標題為「生前保壽險國稅局:仍須申報遺產稅」(註一)。筆者讀完後,認為這篇報導從標題到內文只有五個字可以形容:不專業&誤導,評論如下:

1.  標題:「生前保壽險 國稅局:仍須申報遺產稅」
這篇報導所列舉的遭課稅案例中,被繼承人(死亡之人)是要保人,並非被保險人;試問,當某甲說:「我保了一張保單」或「我買了一張保單」,在大部分的情況下,大家覺得某甲的意思是他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買了一張保單,還是他以自己為要保人幫別人買了一張保單呢?如果是幫配偶、子女或父母購買者,幾乎都會說我幫我太太、小孩或父母買了一張保單(或買保險);所以,我保了一張壽險,通常指的是我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規畫了一份壽險保單才是。而「生前保壽險」這句話指的應該是被繼承人 (死亡之人)生前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買了張壽險保單,但文中之案例卻是被繼承人 (死亡之人)生前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買了張壽險保單,因此,就此標題而言,容易誤導保險概念並不清楚之普羅大眾。此處的標題應改為「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人壽保險,國稅局:仍須申報遺產稅」才能切合內文案例。

2.  第三段的最後一句:「事實上,保險金並不計入遺產的前提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人。」
想請問,這到底是哪個國稅局官員的見解阿?還是本篇記者自己斷章取義呢?按照這句話的意思,如果今天甲妻(要保人)以配偶的身分幫某甲(被保險人)投保1000萬元的人壽保險,有一天當某甲身故時(某甲身故時該保單仍有指定之受益人),這1000萬元必需計入某甲的遺產課稅,原因只因為這張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我想,翻遍法律條文以及法院判決應該都找不到合乎此邏輯的規定或案例才是。正確來說,只要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均免計入遺產課稅,至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人,在所不問(註二);關於此點,還請此篇報導之記者好好重新研讀保險金之相關稅法規定。

3.  第七段整段不知所云:『國稅局官員指出,從這份保單的規畫看來,被繼承人甲君僅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為甲君的太太乙君,不符合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因此無法適用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

此處引用保險法第112條「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根本就是多此一舉,因為112條所規範的是因被繼承人死亡所給付的死亡保險金在有指定受益人的前提下,該保險金無須計入遺產課稅;而本篇報導死亡之人為要保人,要保人死亡並不會啟動死亡保險金之給付,因此,根本沒有112條之適用,既沒有112條之適用,又何須硬要將此條文端出呢?就好像面對一個闖紅燈肇事之人,對著他念了一大串關於酒駕的規定與罰則,然後最後再說你的狀況不是酒駕,所以,不適用酒駕的規定,試問,這樣有意義嗎?不懂本篇報導的記者是為了要湊字數還是有其他原因,為何要硬塞這一段關於保險法112條的陳述呢?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最後希望各個刊物的記者在做專業性報導時,能多一分考究與求證,否則,貽笑大方事小,誤導大眾才是最要不得的。

※本文首次發表時間:2015.06.26
※本文第一次修改時間:2026.10.23


(註一)新聞出處連結:https://www.ctee.com.tw/news/20150623700079-439901

(註二)依目前實務的見解,若要保人為甲妻,被保險人為甲,受益人為甲妻,投保1000萬人壽保險;若甲身故後,保險公司理賠1000萬元給甲妻,因甲妻以自己財產替甲規劃人壽保險,同時以自己為受益人身分領得1000萬身故保險金,財產自始至終皆屬甲妻所有,並未發生移轉,也非甲所有,因此,這樣的保單規劃,國稅局當然不會將1000萬列入甲的遺產來課徵遺產稅。但是,如果要保人為甲妻,被保險人為甲,受益人為甲子,此時,保險公司理賠的1000萬身故保險金,會視為是甲妻對甲子的贈與,而有遭課贈與稅的風險,故依然不會列入甲的遺產來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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