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醫生表示身體不舒服,但並未進一步確診,是否就屬於既往症?若投保時未告知,保險公司可拒賠嗎?去(2014)年嘉義一名沈姓男子因心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壓等住院治療,事後向台灣人壽申請終身醫療險8萬元理賠,但台壽認為沈男早有相關病史,但投保時並未告知,因此拒賠並主張解除契約,沈男不服提告。
台壽於庭審時表示,沈男投保前已有檢查出高血壓的紀錄,且曾向醫師主訴「血糖值400多,但沒有服藥」,但投保時對於要保書詢問「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1.高血壓、……、9.糖尿病」,均勾選否,已違反告知義務,除此次醫療費用不賠外,由於契約成立尚未超過2年,要求依保險法64條解除契約。
法官審理後認為,依主治醫師意見,沈男雖有2次血壓超過標準值紀錄,但一般來說,高血壓診斷須在靜止狀態,連續測量三次均超標,才能認定為高血壓,但沈男並未接受此測試,因此無法確定是否患有高血壓。
至於沈男雖曾主訴血糖值超標,但經醫師抽血檢測後,當下並未達到糖尿病標準,由此可認定沈男投保時,尚未確診罹患高血壓及糖尿病,並無違反告知事項,因此判台壽敗訴,契約仍有效,並須賠付8萬元保險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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