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為人父母的在每年220萬的免稅贈與額度內移轉現金給子女,做為將來兒女以其自有資金向父母購屋的資金來源;但當我們以這樣的方式來進行不動產的移轉時,必需注意下列幾項可能衍生出來的問題。
1.
為了讓稅務機關相信子女的自有資金確實為父母親在免稅額度內分年贈與而來的,建議每年在進行贈與時,均能向國稅局取得免稅證明;若無法進行申請者,至少也將父母與子女金融機構提存款的存摺影本,或是銀行支票、收據等證明文件予以保留。
2.
在完成贈與且取得免稅證明後,若未成年子女帳戶之資金遭轉出,且非以子女之名義來作運用時,此時該筆資金視同返還父母,原本取得的免稅證明就會失去其意義。
3.
基於上述第2點之考量,父母親應儘可能不要去動用未成年子女帳戶內之資金;但如此一來,也將造成父母親失去該資金之控制權,也失去資金調度的主權與彈性。
4.
和上述第2、3點一樣的考量,如果父母親動用了未成年子女帳戶裡頭的存款,即便之後將轉出之資金加以回填,仍有可能引發另次贈與的問題。
5.
子女成年後,對於其帳戶內資金即有完全的自主權,即便資金均為父母所贈與,父母也無權就該資金進行任何運用上的主張;此時,若子女不願意以其自有資金做為買賣動產之價金,甚至子女錢財到手後即翻臉不認人,父母親也只能悔不當初。
6.
萬一父母在分年贈與的過程中不幸身故,不但死亡前二年的贈與必需回計遺產總額,整個贈與規劃也會隨之而告終止,父母不見得可以確保資產能夠按其計畫完全移轉。
為了避免或延伸出前述這六大問題,其實,欲作贈與的為人父母者可以考慮以人壽保險的形式來做安排,由父母親來擔任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而由子女來擔任受益人,這樣的安排方式,除了不用考慮到贈與的額度之外,也能有效掌握資金的控制權以及後續的運用彈性,而在保險事故發生當下,子女即可以受益人的身分受領相當於甚至大於贈與金額的保險金,因此,無須擔心父母突然驟逝導致資產無法完全移轉的風險。
當做好上述可保有財產控制權之贈與保單規劃後,若仍有資產尚未做好傳承規劃,可考慮再來安排第二階段的贈與保單規劃;亦即可由父及母分別以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度贈與給子女,並以子女為要保人及受益人,父或母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以逐年善用免稅贈與額度,創造完全免稅(包括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的傳承效益,同時運用現行法令中唯一以現金型態移轉資產的工具特性,以區隔其他尚須變現且回計的資產。
透過保單來安排贈與最大的優勢還是在於保險這個工具本身所具備的特性,包括:保障、穩健、資金具高度彈性、稅務規劃百分百,兼具資產管理和理財的功能,且可結合第二代自身的退休規劃,及早投保又沒有動機或時程上的稅務瑕疵,可說是合法贈與在實務運用上最具效益的選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