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8日 星期三

【遺贈稅法】預立遺囑好處多,法律要件需留意

在中國人的社會裡,往往避談生與死;而人之將死,其言也大,因此,為了讓自己所有的遺願都能透過下一代繼續傳承或延續,長輩們總是在還留有一口氣時向其子孫千叮嚀、萬囑附,甚至留下家訓或遺言,但卻忘了將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是這些家訓與遺言,而是遺囑;因此,少了遺囑,徒留遺憾。

就財產稅務規劃的角度來看,繼承人因為不了解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狀況,加上並非所有財產均可以透過財產歸戶清冊而被呈現出來,導致在申報遺產稅時,出現漏報而遭致補稅並加處罰款的案例時有所聞;再者,由於財產如何分配為交代清楚,也易造成兄弟鬩牆,甚至兄弟姊妹反目成仇走上法院,這樣些不堪的場景,在在都顯示生前預立遺囑的重要性。
生前預立遺囑究竟有哪些好處呢?可以簡單的列舉如下:
1.  不會讓痛失親人的家屬在處理被繼承人之財產時亂無章法,甚至找不到生前遺物。
2.  可以清楚交代無法透過財產清冊列示的資產,例如:債權、保險箱內的財物、海外的資產。
3.  透過遺囑還可以交代殯葬的方式、儀式,甚至是陪葬品。
4.  透過遺囑將身後之遺產作處分,尤其須寫明其分配方式,以讓繼承人有所依循,減少財產紛爭的憾事。
除了上述的好處之外,預立遺囑對於有未成年的父母而言,更有著「指定監護」的必要。從大園空難到九二一地震,再到台南維冠大樓倒塌事件,再再都顯示出父母共同災難死亡的機率是存在的;依照民法第1093條之規定,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因此,對於那些有未成年子女卻在突發的意外中同時喪身的父母而言,若其能及早建立預立遺囑的概念,在生前好好思考身後子女的照護問題,至少可以不用擔心在往生後自己最心愛的孩子的照顧問題,我想,光是這一點,就足以讓成千上萬的父母開始思考預立遺囑的必要性。
預立遺囑雖然是解決身後財產分配問題與親人照護問題的重要工具,但並非只要出自於被繼承人之親手撰寫者,均為有效之遺囑。依照民法第1189條之規定,遺囑依其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口述遺囑,而從民法第1190條開始至1197條,係針對前述之五種遺囑訂定方式做出詳盡之法律規範,若未符合該遺囑形式之法律規定時,往往為無效之遺囑;因為如此,遺囑真偽之訴之官司才會時有所聞。
然而,若立遺囑人識字且略諳法律的話,採「自書遺囑」的方式其實就可以了。按照民法第1190條之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由此可知,自書遺囑本身為一「要式行為」,採用此種方式者,有下列幾點必須注意:
1.  自書遺囑之簽名為特別規定,只能「親自簽名」,不得以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
2.  自書、即謂遺囑人親自書寫之意,故以打字機、電腦等所作之遺囑,即使是立遺囑人親自撰稿,為其本意,亦不得稱之為自書遺囑。
3.  自書遺囑若為一式多份,不可用影印代替,應以複寫紙複寫,並須重新簽名,塗改時避免用修正液修正,應直接槓除後依民法規定處理。
4.  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但最好要有遺囑執行人或遺囑保管人為宜。
5.  保險單的受益人可以用遺囑來變更。保險法第111條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因為要保人負有通知之義務,導致實務上以遺囑來變更受益人的方式並非十分可行,建議還是以契約在生前變更較為妥當,以免發生法律上之糾紛時,保險公司不負責任。
6.  以遺囑處分財產時,仍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為免利害關係人提起「 確認遺囑真偽之訴」,被繼承人之遺囑宜經公證並指定多順位之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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