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分年贈與」之信託規劃與保險
以信託規劃可避免贈與衍生的九大問題,規劃方式大致可分為下列幾種:
1. 每年免稅贈與的220萬元轉化為保費,規劃以子女為要保人及受益人,父母為被保人之儲蓄險或增額終身保險,再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
2. 直接以父母名義成立自益的金錢信託,逐年再移轉220萬元的免稅贈與額度進入信託專戶,並變更受益人為子女;再指定受託人從贈與額度中繳交以子女為要保人及受益人,父母為被保險人的保險費,以後的保險人給付亦直接進入信託帳戶。
如此規劃,不僅可避免上述問題發生,且有下列好處:
1. 分年贈與金額轉化為保險費進入信託後,可控制給付的時點,可避免直接以現金贈與子女所衍生出的各項問題。
2. 有專人投資運用,給付方式多樣化、彈性化、並於信託本旨訂之。
3. 對子女的期待能融入信託的條件,且避免一次全額給付造成子女揮霍;具有鼓勵向上的效果。
四、 保全財富的信託規劃與保險
1. 財產的繼承保護:信託規劃可解決「何人管理財產」及「財產該如何分配」的問題;而完善的保險規劃不但可解決繼承時遺產稅稅源問題,其指定受益人亦可避免民法關於特留分之限制,且沒有繼承等待其的問題
。
2. 單親者的資產保護:當夫妻雙方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總是會會隨著子女的意願或法院的裁定而歸屬於夫或妻之一方,或許對多數離婚獨立扶養孩子長大的單親者而言,這樣的狀態已趨於穩定,是個嶄新人生的開端;然而,單親者萬萬沒想到的是,假如有一天在孩子未成年之前便離開人世的話,現有的財產將會因前夫或前妻成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的那一刻起,間接落入其手中,而信託規劃的關鍵就在於可避未成年子女賴以生活之財產或保險金落入另一定法定代理人(前夫或妻)之手。
3. 避免夫妻離異的資產保護:將部分財產信託轉換成隱藏性(非登記性)資產,可避免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一旦離異時,他方依民法第1031-1條提出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4. 預防破產的資產保護:資產預先信託或事先轉入保險隱藏,再以信託規劃日後生活所需,萬一將來當事人破產,該信託基金可避被強制執行。
五、 不動產的信託規劃與保險
不動產以他益信託移轉予信託受益人時支付之高額土地增值稅,故應盡量以承作遺囑信託方式讓士地透過繼承使增值歸零後再轉入信託;在萬不得已狀況下必以生前他益信託承作時,可藉由儲蓄險之滿期金作為信託到期時,信託財產由受託人移轉予信託受益人之當下,所產生之高額士地增值稅的稅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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