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31日 星期日

【遺贈稅法】保險在遺產繼承中扮演的角色--預留稅源

遺產稅稅率已降至10%,雖不像過去動輒最高50%來得令人心生畏懼,但若是沒有在生前做好稅務規畫的話,揮揮衣袖就到另一個世界去的人或許無感,但還活著的繼承人往往卻落到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境界,因此,預留稅源依然是財稅規劃的重要步驟之一。

遺產稅是一種非量能課稅,因為它與納稅義務人之繳稅能力毫無關係,且在稅款未繳清之前,繼承人無處分所繼承財產之權利;因此,除非繼承人有足夠的現金可以用來繳稅,否則,再多的遺產也只是看得到、摸不到;因而實務上有繼承人為了繼承遺產而必須舉債納稅,或者提供稅捐擔保,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先去處分遺產;不過,仔細想想,如果有能力去取得擔保品來進行擔保的話,就直接把稅繳完就好了,又何必落到要看國稅局臉色的這步田地呢?
另外,遺贈稅法第30條亦有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因此,對於沒有足夠現金來繳納遺產稅之繼承人而言,往往也會沉浸在實物抵繳的迷失當中,殊不知實物抵繳有比例的限制,有時甚至會造成資產的折損。
在過去沒限制抵繳的比例時,很多人會拿一些沒用公共保留用地抵繳遺產稅,結果政府拍賣不出去,無法進帳國庫,造成稅收的損失。現在規定抵繳比例不能超過遺產總額比例,例如甲君遺留某塊土地佔其遺產總額10%,抵繳遺產稅比例就不能超過10%;同時,若甲君遺產稅經核定應納本稅為1000萬元,繳納期限為110日,甲君遺留銀行存款200萬元,另定期基金因屆期在110日前已轉換為現金500萬元,此時,若全體繼承人申請以甲君所遺留的土地抵繳遺產稅,因甲君所留下來的存款及基金轉換現金共計700萬元,此700萬應先用以繳納遺產稅,土地可抵繳的稅額僅為300萬元,1000萬的遺產稅就無法全以土地抵繳。 
從上述的說明可知,現金及銀行存款不但不適合留在被繼承人名下,更需作所謂「資產重置」的規劃。現行的模式很多,如運用私人銀行、境外控股公司、移民等資金外移的方式,或將錢藏票劵、債卷、基金或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中;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要忘了國稅局現存的稽徵技術拜電腦連線通報之賜,再加上主動出擊,已使得各種方式的危險因子大增,且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的核課期間是七年,徵收期間是五年,另外檢舉獎金是20%,如何化解租稅的劫數,您是否已經有定數?

哪一個工具是世界上公認最經濟、最科學、最有效的方法,且成本最低,毋須申請繳付成立費,又不用維持費,且持有財產不計入遺產,更有契約履約保證,同時可以充分發揮財務槓桿的功能,讓財產不致縮水反而增加的呢?同時具備上述多重功能的工具就是保險,因為它能克服生涯租稅規劃最不確定的因素--時間,它能以分期繳納的方式創造倍數的稅源,它擁有資金變現性及緊急預備金的功能,具規劃性的保單貸款使資金運用更具彈性,最重要的是可以指定繼承人數人共同受益。這部分保險理賠金不但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且若需繳遺產稅時,繼承人因預留稅源,故亦不會因稅款無法繳清或繼承權的糾紛,而落入「失去親人是一種痛苦,繼承財產則是一種折磨」的苦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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